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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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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的管理和监督,使审查部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应认真履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六项职责。
第三条 申请承担审查部工作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掌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及相关规定,并了解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程序;
(二)熟悉本产品的行业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及企业的分布情况;
(三)不从事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及经营活动;
(四)配备与发证产品的特点相适应的人力资源;
(五)具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硬件设施。
第四条 凡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均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设立审查部。申请机构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全国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表1),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从事或组织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
(二)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状况、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分布情况以及产品标准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申请及上报材料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予以择优批准。必要时派员实地考查、核实。
第六条 审查部开展日常工作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起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审查部负责按照《办法》等有关文件起草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草案、报批稿。
2.审查部应在批准成立或通知修改《实施细则》后,按规定期限将《实施细则》报批稿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审查部在起草《实施细则》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有关机构、质检机构、专家及有关企业对《实施细则》草案的意见。
审查部应重点研究《实施细则》中产品单元划分、样品抽样规则和引用产品标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按有关依据确定检验收费标准、工厂审查的考核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所涉及的内容等。
    (二)《实施细则》的宣贯
1.《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实施宣贯工作的,审查部应在《实施细则》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2.《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不得增加《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附加要求。
3.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审查部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三)组织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
1.审查部在组织审查企业生产条件时,根据各省局申报企业的情况,制定全国现场审查计划,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时限应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在组织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之前,审查部应将审查计划提前通知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审查部将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和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告之被审查企业。
4.审查部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确定审查组成员及人数,组长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承担。必要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派员参加审查组或派观察员,一般为1人。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四)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1.审查部按照上报材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生产条件审查记录、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进行核准、汇总,并将合格企业的材料和名单汇总,按有关规定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审查部应将经核准的不合格企业名单、原因、处理意见汇总,按企业所属省份分别统计,及时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五)审查部的其他工作
1.审查部应按规定随时对申报取证、扩规格或增项、工厂迁址等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抽样及材料汇总上报。
2.审查部根据国家新政策的出台、产品标准的改变、市场的需求等信息,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修改或补充《实施细则》的建议。
3.审查部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质量的抽查规定》组织或配合开展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部署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质量的抽查工作。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奖励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不定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优秀审查部的评选,在对审查部日常工作考核的基础上,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等单位征集意见,并汇总、审查和推荐优秀审查部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被评选上的优秀审查部将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信息通报
1.自审查部设立之日起,审查部应在15日内按所规定职责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相关产品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实施计划。
2.审查部应于每年1月份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
3.每季度应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通报信息,通报内容见审查部信息季通报表(见附表2)。
(三)监督及处罚
审查部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根据情节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其做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消审查部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由审查部所在行政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1.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有偿咨询服务工作的;
2. 未经允许公开被审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秘密,非法占有企业科技成果的;
3. 直接或间接强行要求企业取得许可证有关规定之外的各种资格或参加各种活动的;
4. 弄虚作假、伪造审查记录,或为企业出具虚假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的;
5. 未履行规定的职责、违法违规、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且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审查部申请表
 
 
 
 
 
 
 
产品名称: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制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单位名称
 
挂靠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单位代码
 
传真
 
邮箱
 
主要
办公
设施
清单
 
单位
工作
性质
和职
 
管理
制度
有关
文件
目录
 
 
 
拟申请审查部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学历
 
职务
 
职称
 
审查员编号
 
毕业学校、时间及专业
 
 
 
 
 
 
 
 
 
 
 
 
 
 
 
拟申请审查部工作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性别
职称
学历
专业
审查员编号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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