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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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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工作程序
备注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9号令)。
 
 
 
许可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申证产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合法证件;
3、具有申证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及检测设备、人员等;
4、具有申证产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
(以上条件具体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受理范围
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部门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产品生产企业或已公布进行查处产品的补证企业(详见云南省质监局网)。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提出许可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般在获取《实施细则》时或到省质监局质量处领取)一式3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3份(或按细则要求提交);
3、申证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附件。
 
许可程序
1、申证企业将申请材料交到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齐全、合法有效并确认企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有效期为半年的《受理通知书》。
2、企业申请受理后,按《实施细则》分工要求,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和封样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个月内组织对申证企业进行审查,若审查合格,现场进行抽封样品;申证企业应在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合格企业材料汇总并报国家审查部。 国家审查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及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属国家审查部组织审查和封样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查、合格企业材料汇总,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3、申证企业经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整改2个月后,重新申请、交费。
4、补证产品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的,需附被处罚通知和处罚缴款发票复印件;补证程序与办证程序相同。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企业申领两个单元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单元增收440元。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规定
 
具体办理机构
质量处
办理期限
一般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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